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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鸡精调味料案办理情况说明
文号: 索引号:721877216/2018-00003 发布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发布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视力保护色:

关于对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不合格鸡精调味料案办理情况

说  明

 

省抽检处:

2017年7月26日,稽查大队收到编号为GC17410065150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报告列示2017年6月22日在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抽取的鸡精调味料,生产日期:2017-6-16,规格:90克,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所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核查情况及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7年7月26日,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该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上述桶装饮用水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显示:2017年7月16日生产鸡精调味料规格30袋*90克/件,16件+20袋。

二、办理结果

2017年7月28日,该公司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检测报告异议审核申请书,认为检验检测标准与《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品标准》不符。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4日答复了《关于对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异议申请的复函》,经对检验过程等调查研判,决定撤回编号为:GC17410065150的检验报告

三、公示情况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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