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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件办理情况说明
文号: 索引号:721877216/2018-00002 发布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发布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1-11 视力保护色:

关于对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件办理情况说明

 

省抽检处:

2017年8月18日,稽查大队收到编号为GC17410065214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验《检验报告》。报告列示2017年7月19日在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抽取的桶装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7-7-19,规格:18.9L,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所检验,亚硝酸盐(以N0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现将案件办理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查情况

2017年8月22日,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该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上述桶装饮用纯净水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显示:2017年7月19日生产纯净水130桶,每桶销售价格是2.5元,已全部销售。合计销售金额325元。

二、案件办理结果

责令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2.    并处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325元。

三、公示情况

稽查大队已将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平顶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公示栏目上进行了公示。

四、网址链接

欢迎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218.28.75.19:8002/channels/30.html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9日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2017〕20

 


案由: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案 

当事人: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小亮;        

地址:郏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路东段;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AQR18H

违法事实: 2017年7月20日,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法人朱小亮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的三朗康宝饮用纯净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

2017年8月18日,我局收到编号为GC1741006521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2日对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的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2017年7月20日,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刘洋、陈珂在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法人朱小亮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的三朗康宝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17-7-19,规格:18.9L)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抽样单编号:GC17410065214,抽样基数:200桶,抽样数量:7桶,备样数量:1桶,同时给当事人下发了河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编号:NO000384)。

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对抽取的饮用纯净水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GC17410065214,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7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通知书》和《询问调查通知书》。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三郎康宝饮用纯净水”标签、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

2017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广义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王广义提供了该批纯净水(生产日期:2017-7-19,规格:18.9L)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如复印件。《生产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显示:2017年7月19日生产纯净水130桶,每桶水的销售价格是2.5元,全部销售出去,合计销售金额325元。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325元。

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份;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产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三郎康宝饮用纯净水”标签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二份

5王广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朱小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平顶山市富康饮品有限公司不合格整改工作报告一份、委托书一份;

7、《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台账》复印件和《生产纪录》复印件;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条“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及时做出不合格整改工作报告,主动进行召回,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形,综上,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处罚依据及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2、并处罚款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平顶山市财政局(工商银行平顶山建西支行,帐号:1707520319201021576。转款时备注:“市药监局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bet365亚洲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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