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及民政部对该条例的释义,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应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咨询阶段
了解政策法规,索取相关文件资料,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成立的必要;
2、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并占据本行业、领域一定比例,具有一定代表性;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住所;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举办资格;
7、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名称核准
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索要登记表格,取得名称核准文件后,开立临时帐户,注入注册资金,到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验资,获取验资报告。
三、资格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社团是否具备条件、发起人、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四、申请筹备
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拟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及经费来源情况,组织机构及会员情况等,并有在本行业、领域或学科有较大影响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章(样本见《民间组织手册》下[下称《手册》]第269页)。
2、业务主管单位文件:业务主管单位致函登记管理机关,载明以下内容:对拟成立社团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负责人情况,章程和业务范围、经费及是否具备社团法人条件等审查情况,并明示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申请登记(样本见《手册》下第273页)。
3、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行业协会参照行业协会章程样本)制定(样本见《手册》下第298页或平顶山社会组织网在线下载栏目)。
4、验资报告:由法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建议咨询验资单位:明审会计师事务所(地址:中兴路中段,电话:7299907、7299966)。
5、住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载明地址、期限、面积和联系电话等。
6、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情况: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加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印章,贴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组织机构名册:(1)、拟任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电话);(2)、理事名册(内容同上)。
8、申请表格及其他文件(到平顶山社会组织网在线下载栏目下载)。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筹备组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完成筹备工作。
五、申请登记
按要求完成筹备工作后,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供下列文件:
1、成立申请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工作完成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登记表上加盖印鉴后,依法提出成立登记(样本见《手册》下第285页)。
2、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组织机构和理事会名单。
4、《社会团体登记表》等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印章)。
六、备案颁证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依法进行实地察勘,完成审查工作后出具印章刻制证明,并予以公告,筹备组完成各项备案程序后,领取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批准成立后,必须在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监督局)、收费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税务登记证(新华地税二所),申领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民间组织管理局)和经营服务类发票(新华地税),进行备案登记。
上述有关登记材料、表格除可参照《民间组织手册》(下)P263—P318外,也可登录平顶山社会组织信息网查询下载,所有提供材料登记管理机关留存正本一式一份,使用A4纸型并打印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