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教基〔2009〕905号)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教基一〔2014〕310号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