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索引号:005452284/2017-00012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9-25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09-25 视力保护色: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理: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水污染防治类“2.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四十四万五千一百六十九元两角的行政处罚(一个月应缴纳排污费十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二元三角的四倍,适用于较重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法律依据:
017年7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COD、SS、总铁、石油类监测数据超标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5月26日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二矿外排口提取水样,经监测,COD、SS、总铁、石油类监测数据超过国家规定的煤炭工业污染物放标准(GB20426-2006),COD监测数据是132mg/L,超标50%以上(执行标准:50mg/L),SS监测数据是2.42×103mg/L,超标50%以上(执行标准:50mg/L),总铁监测数据是40.1mg/L,超标50%以上(执行标准:6mg/L),石油类监测数据是13.5 mg/L,超标50%以上(执行标准:5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平环监单[2017]第JX-22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17〕15号)和2017年8月28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