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索引号:005452284/2017-00001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7-07-07
发布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07-07 视力保护色:
行政执法类别:
行政监管
行政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bet365亚洲版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行政处理:
依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水污染防治类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3倍至5倍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1、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理;
2、处以罚款55482元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11096.4元的五倍,适用于较重的裁量标准)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法律依据:
2017年5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COD、SS监测数据超标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2017年3月22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提取水样,经监测,COD、SS监测数据超过河南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COD监测数据是610mg/L,超标50%以上(执行标准:150mg/L),SS监测数据是151mg/L,超标50%以上(执行标准:100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平环监单〔2017〕第JX-14号监测报告”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