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局《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河南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登记的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音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污染控制科是承办排污申报登记的工作机构;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受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具体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三)当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四)当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到市环保局污控科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
2、 有关排污监测报告;
3、 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等;
(五)您填报的排污状况应以实测为主,对难以监测的可采取物料衡算或经验估算等方法,并可结合企业以往排污状况,对污染物排放现状进行核实。
(六)当您需要实测排污状况尚不具备监测能力时,可委托平顶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或我局认可的单位进行监测,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监测服务费用。
(七)您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应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再报污控科审查核实;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污控科审核。
(八)您报送的《排污申报登记表》自报送之日起30日内可得到批复。合格者颁发《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不合格者,应在限期内补充申报登记内容或者重新申报登记。
(九)当您单位登记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前15天,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环境监察支队申请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1、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需增加或减少;
2、 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增加或减少10%以上;
3、 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需要改
4、 噪声源的数量需要增加或减少、噪声强度增加减少3分贝以上;
5、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要改变。
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经核实后予以登记注册。
(十)当您单位在登记注册后又终止生产或营业时,应在停业后一周内到污控科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十一)如您单位因故不能按时申报登记或进行变更申报登记的,应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原因,报污控科或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准
(十二)如您单位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登记或不按要求办理排污变更申报登记,以及申报登记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而无正当理由的,您就构成了拒报或谎报的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对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或变更申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