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技术适宜、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财政加大投入,大力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本建立起以市级医院为龙头,县级医院为重点,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社会办医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截止2015年底,全市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含诊所)共3340家,医院77家,按所有制类别划分,公立医院59家,非公立医院18家;按机构类别划分,综合医院61家、中医医院10家、专科医院6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145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11家、乡镇卫生院82家、村卫生室2445家、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07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18家。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20854张,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17张;执业(助理)医师8685人,注册护士8994人,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15人、注册护士2.23人;全科医生210人,万人口全科医生数为0.53。全市拥有乙类以上大型医用设备53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2470.81万人次,入院人数60.30万人,平均住院日9.40天,病床使用率81.96%。由高到低前五类疾病系统依次是:循环系统、运动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合计占慢性病患病的89.00%。全市居民人均期望寿命75.7岁,婴儿死亡率4.5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47‰,孕产妇死亡率为10.46/10万。
虽然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但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与布局欠合理,优质资源短缺,社会办医单一、规模偏小等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在城乡配置上,基层卫生服务能力较低;在城区分布上,面向全市服务、承担区域医疗中心职能的三级医院均集中在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医疗资源相对密集;在医院种类上,专科医院数量相对不足;中西医发展不协调,中医药特色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专科医院发展相对较慢,门诊部、个体诊所数量多、技术水平低,儿科、口腔、老年护理等领域服务能力较为薄弱。
二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合作协同能力不强,缺乏联通共享和有效的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职能未得到较好地落实,对慢性病患者早期干预及规范化管理不到位,尚未形成急慢分治的分工协作机制,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突出的慢性病高发等主要健康问题。
三是优质医疗资源不足。综合医院专科优势不突出、基层医院医疗服务水平不高、专家人才梯队建设优势不明显,能够具备辐射周边的区域性医疗中心尚未形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患者流向不合理导致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部分资源闲置;城镇化及“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导致优质产科资源十分紧张,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四是社会办医规模偏小。社会办医规模较小、基础设施较差、医疗设备简陋、专科优势不明显等问题仍然突出,上档次、成规模的大型社会办医极少,医疗服务能力总体偏低。止2015年,全市社会办医床位数占医院床位总数为4.06%。
二、指导思想和规划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全市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基层卫生和预防保健为重点,以医改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全面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切实落实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卫生投入机制,确保政府医疗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和老百姓看病贵的问题。
2、公平可及原则。以群众健康需求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导向,医疗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3、统筹规划原则。按照“控制增量,调整现量,优化质量”的原则,以“强基层、补短板”为核心,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在规划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调控医疗卫生资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驻平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4、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5、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保障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在慢性病诊疗和康复的作用。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市医疗资源要素(床位数)达到“三提升一保持”配置(即总床位数、社会办医床位数、基层机构床位数全面提升,保持现有公立医院规模),市县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得到加强,院前急救、康复及医养结合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建成与平顶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公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全民健康”助推“全面小康”。
(二)资源要素配置指标。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预计达到418.13万,中心城区人口预计100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预计58%。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达到83.6万,占常住人口约20 %。据上述有关数据结合《纲要》有关要求推算,全市需新增医疗资源。
1.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到2020年,全市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2.6人,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3.00人,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0.84人,全市医护比1:1.15,医师(助理医师)数至少增加1882人,护士数至少增加3220人。全市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6.5张,至少新增床位6300张,其中社会办医院1.5张,可新增床位5300张;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目标:每千常住人口位数不超过3.8张,其中,县办医院床位数1.8张,市办医院床位数1.5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目标:每千常住人口床位1.2张。
2.公立医院设置数量和规模:城市公立医院按照每100万人口设置1所三级综合医院进行;在县域,原则上每个县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医院;新城区、高新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区级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市办三级综合医院单体规模床位数控制在800-1100张,二级综合医院单体规模床位数控制在500-800张。县办综合医院单体规模床位数以500-8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800张。规划期内,除在建的公立医院外,全市二级公立医院床位数原则上不再增加。
3.社会资本办医发展目标:在保证公立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合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尤其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医疗机构。
四、机构设置
健全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区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二级医院为支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服务网络;县域以县综合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支撑、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医疗服务网络。鼓励现有的二级综合性医院向大专科、小综合医院转型,实现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互补、三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互补、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互补的多层次分布构架,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均衡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就医格局。各县(市、区)应根据现有住院床位与《纲要》关于住院床位指导性指标的差距,结合实际需要,按照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规划布局合理及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原则,适当设置相关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
三级综合医院: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三级医院规划要求,保持现有3家三级综合医院数量不变,即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床位规模控制在1000-1500张,重点完善现有三级综合医院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级综合医院:全市设置二级综合医院20所,保留现有12所,新增8所,其中市区3所、各县(市)各1所。支持鼓励现有住院床位使用率较低的城市二级医院向专科医院、老年病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向转型。
一级综合医院:除乡镇卫生院外,现有的一级综合医院予以保留,市区内不再新增,各县(市)结合实际新增。鼓励支持现有一级民营综合医院申请设置二级专科医院。
(二)中医医院
三级中医医院。规划期内不再新增设置三级中医医院。加强平顶山市中医院内涵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二级中医医院。加快5个县(市)中医医院发展,规划期内要建成二级甲等中医院。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二级以上民营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养老、康复机构。
一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兴办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一级民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养老、康复机构。
加强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建设,开展以中医特色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医疗服务的需求。
(三)专科医院
儿童医院:全市设置儿童医院2所,市儿童医院与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合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1所。鼓励具有良好儿科基础的医院应重视发展儿科相关专业,作为儿童专科医院的补充,缓解儿童就医紧张的现状。
传染病医院:市级设置1家,即市第三人民医院,通过人员整合及完善功能,承担全市传染病诊治和突发急性传染病救治,规划期内达到二级传染病医院标准,规划床位不低于150张。各县(市)必须在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的传染病区,保证传染病患者诊治需求。
3、精神病医院:设置6所,市级1家(市第六人民医院),规划期内要达到三级精神病医院标准;各县(市)各1所,规划期内不能建成的,至少1家县级医院必须设置精神科,以满足辖区相关患者的就医需求。
其他专科医院,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现有医院转型,同类专科医院市区内设置原则上不超过2所。
(四)妇幼保健院
作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之一,加强市妇幼保健院及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完善其服务功能。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争创三级妇幼保健院。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要各举办1所妇幼保健院;规划期内各县(市)妇幼保健院要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和妇产科建设,以满足住院分娩和儿科医疗服务需求。
(五)院前急救
“十三五”期间,全市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急救网络。
急救网络建设。结合人口增长趋势和区域设置变化,适时增设市区B级急救站,分别依托综合能力较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和条件较好的卫生院增设C级急救站和乡镇卫生院急救站。到2020年,增设高新区、新城区急救站,进一步缩短急救服务半径。
急救车辆与装备。依据国家《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城区人口按1辆/5万人标准配置,到2020年至少达到80辆院前医疗急救车辆。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培育。依据国家城区5人/车配备标准,到2020年,市区急救站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达到100人,按照学科建设要求,培养引进一批高学历、高技术职称人才。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各医院建立医疗救援物资储备库,储备医疗急救设备、生物、化学、核放射防护物资以及生活物资(满足1支急救队伍、50名伤病员的救援物资),全面提升紧急救援保障能力。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到2020年,城区和城关镇以“步行10~15分钟就医圈”为机构设置要求,城市每个行政街道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一般控制在20~99张,其中应按一定比例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乡镇设置1所卫生院,乡镇改革撤销的,其卫生院可以设为归并乡镇的卫生院分院,也可酌情予以保留,也可改制和重组。在城乡统筹试点地区,乡镇卫生院可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化。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1个卫生室。其中,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城区内的卫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建立、补充和完善,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进社区领办、创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高新区、新城区根据需求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村”改“居”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过渡。
(七)老年护理机构
护理院:规划期内设置10所,其中市区内设置4所,每县(市)1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引导非建制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或开设护理病区。
老年病医院:设置6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门诊,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病区。
(八)门诊部、个体诊所
鼓励、支持申办中医门诊部和个体诊所,门诊部、诊所不再设置数量和距离限制。诊所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开业的执业医师申请。鼓励举办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寄宿制学校可以设置卫生室。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再新设置内部医务室。
(九)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或整合现有资源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血液透析机构和消毒供应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待国家关于体检机构的建设标准颁布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方便社区服务的体检机构。
2、采供血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划。
3、港、澳、台及境外资本来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应符合本规划,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源调整
(一)明确各级医院功能定位。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调整并落实服务功能,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有序将普通门诊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分流常见病、多发病复诊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到基层就诊。城市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城市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同时,积极转型,实行差异化发展,结合自身实际向康复、护理、老年病等慢性病诊疗服务、专科化方向发展。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健康管理等服务,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中西医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优化床位资源配置。对资源密集区域,应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床位规模,通过资源优化和转移等方式,使区域内床位规模稳定在配置标准上。对资源不足区域,通过引入密集区资源和增加资源等方式使床位规模接近配置标准。
1、鉴于中心城区内医疗资源相对密集,将光明路、诚朴路、平安大道、南环路以内划为严格控制区,不得准入设置住院床位的综合医院,可利用现有地块资源调整新增妇幼、康复等专科医院及护理院。
2、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新城区筹建新院区(含市儿童医院),规划床位1500张,市第二人民医院原址改扩建,床位增至1500张,市中医医院在新城区筹建新院区,规划床位800张;市妇幼保健院改扩建或新建院区,新增床位400张。
(三)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区域医疗中心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急、危、疑难重症诊疗服务的综合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在基本建设、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上给予重点支持。其他城市医院要明确专科发展方向,建立以优势专科为基础的区域医疗中心。
1、县级综合医院作为县域内医疗中心,应补齐短板,针对疾病谱明确专科发展,承担起区域内的医疗中心作用。
2、明确所有三级医院临床建设重点,发展优势专科,争取经过3~5年的时间,各家医院建成拥有自己专科特色的诊疗中心。其他市级医院也要走特色兴院之路。
(四)引入社会办医竞争机制。对涉及新增或调整资源的医疗机构,支持由社会力量来举办。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符合规划的各类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资本直接投向市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美容等高端医疗、第三方检查检验等新型业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型医疗机构延伸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和大型人口聚集区等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五)统筹县域资源布局。各县(市)应依据合理调整存量、有序发展增量的原则配置医疗资源总量,切实落实办医责任,规划期内各县(市)人民医院均应达到二级甲等医院以上水平,县(市)中医医院均应达到《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
六、功能协同
(一)医疗联合体。到2020年,以市办公立医院为龙头,形成分层次、全覆盖的医疗联合体服务体系,医疗联合体内建立顺畅的双向转诊关系和延伸门诊、延伸病房,开展技术、人员、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深层次合作和帮扶。
(二)远程医疗服务。到2020年,建设以市级三级医院为龙头,覆盖100%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远程会诊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预约、远程监护、远程影像及病理诊断、远程教育、远程信息共享等远程医学活动。
(三)分级诊疗制度。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实现“两降四升”,即三级医院诊疗量占比明显降低、基本病种收治占比明显降低,疑难重症病种收治占比明显上升,三、四级手术占比明显上升,县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总量和占比大幅上升。
(四)互联网健康服务。到2020年,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三大数据库基本覆盖并动态更新信息,建成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普及应用居民健康卡,积极推进居民健康卡加载其他公共服务功能,实现一卡多用、区域“一卡通”,二级以上医院能提供以慢性病为主的互联网健康服务。
(五)推进医养结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鼓励支持现有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根据服务需求开设养老病区,增设老年养护、监终关怀病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养老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七、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规划。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制订本地区医疗机构规划,报上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后执行。凡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规划要求,要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为重点,严控医院规模,不得擅自增加床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办增设分院。
(二)明确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三级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医学检验所等),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对符合规划要求建成的医疗机构,按程序向县、市、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验收、核准登记。
(三)规范机构命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和《河南省医疗机构名称核准若干规定》的要求,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命名进行统一规范,原则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意后,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一个医疗机构使用两个名称的,必须确定第一名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多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布局,并按照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留出足够的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配以相应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规划执行的领导和协调,发改、编办、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和监控,保证规划的落实,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政府主导,坚持多元化办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医疗投入政策,提高政府投入效率,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多元办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事业发展,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格局。
(三)加强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统一规划,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有计划地协调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有计划地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县(市、区)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
(四)加强监督评价,保证规划刚性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评价过程中要实行公开评议,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效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将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
八、附则
本规划周期为5年,由平顶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召开规划实施评估会,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及时修订完善。
本《规划》由平顶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