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平卫医〔2017〕41号 索引号 005452495/2017-00008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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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号:平卫医〔2017〕41号 索引号:005452495/2017-00008 发布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4
发布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24 视力保护色: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司法局,市直各医疗机构,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

为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保障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平顶山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平政〔2010〕45号)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原则

我市医疗责任保险实行医疗风险基金制,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集中分户管理、结余滚存使用”的原则,推进与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有机结合,切实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范围

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疗风险基金制解放军152医院、二级民营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鼓励支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三、基金筹集和赔(补)偿范围认定

(一)定义:医疗风险基金是指由医疗机构自行筹资,在发生医疗纠纷赔(补)偿时用于支付赔(补)偿金额的专项储备基金。

(二)基金筹集。医疗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医院等级进行设定,第一年,二级医院缴纳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三级医院不得少于人民币60万元,不足及时补充,剩余滚存下年使用,由医疗机构缴纳,记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经费中列支。医疗风险基金按照年度进行筹资和结算,筹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结算时间为每年的12月10日至31日,根据上周期赔付情况,适当调整医疗风险基金筹资标准。

从医疗风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医疗纠纷案例调查、专家会商及技术咨询等费用。

(三)基金赔(补)偿范围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人民币10000元以下的赔(补)偿费用;

2、人民法院判决的赔(补)偿费用,包括鉴定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的赔(补)偿费用;

4、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的赔(补)偿费用;

5、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的赔(补)偿费用。

(四)确定基金管理单位。通过招标,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为全市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基金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与基金经办单位签订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医疗机构与基金经办单位签订基金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2017年起,我市三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医疗风险基金制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

(五)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范围。支持鼓励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应保尽保,不断丰富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方案,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二、三级医院也要积极探索医患双方风险分担的医疗意外保险机制。

四、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一)加强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基本属性,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提高队伍素质,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规范调解活动,完善医疗纠纷信息上报和统计分析,健全工作机制,逐步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打造成医疗纠纷调处的主要途径。

(二)明确医疗纠纷调解范围。市“医调委”主要调解市直医院的医疗纠纷,在总结经验、优化流程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调解范围;各县(市、区)要加快成立相应调解组织,健全全市医疗纠纷调解网络,负责辖区内医疗纠纷的调解;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纠纷可以在乡(镇)、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

(三)推进调解专业化。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便民服务,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律师咨询、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和诉前调解等工作的对接,逐步建立“调援结合”、“调赔结合”、“诉调结合”相衔接的多元医疗纠纷解决新机制。探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

(四)推进“调赔结合”机制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经医调委调解,或诉讼到法院。医疗争议的赔(补)偿项目和赔(补)偿金额,从医疗风险基金中支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保险方案赔(补)偿。

2、发生医疗争议后,医疗机构要立即通报医调委,同时做好医疗文书证据的保存,并积极配合医调委调查、取证。

3、医调委接到医患双方任何一方请求后,要迅速介入,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论证。

4、医调委在认真调查、严格论证后,应主持医患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严格按照规定认定医疗争议性质及责任。同时告知医患双方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或者专家评鉴等有效方式及程序。

6、经调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的,医调委可合理确定双方的赔偿标准,并请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7、有关赔偿标准一经核定,基金经办单位要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医调委有权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政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争议的发生;指导医疗机构健全院内投诉渠道,及时化解纠纷矛盾;协调医疗机构及时缴纳医疗风险基金;协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同时对基金经办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能履行相应义务的,重新遴选基金经办单位。

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将医调委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纳入全市人民调解员统一培训规划,指导医调委依法规范开展调解活动。

(二)树立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意识。医疗纠纷的调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机构要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不得隐瞒、缓报、谎报。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凡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赔偿要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禁止公立医疗机构超越权限实施赔(补)偿。

(三)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专家评鉴制度。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学专家库,市、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学专家库,根据需要,“医调委”组织本级医学、法学专家参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学评鉴工作,必要时邀请上级专家库成员进行技术支援,医学评鉴结果作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客观依据,医患双方应予以尊重。

(四)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分担机制,发生医疗损害的,要将相关责任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医疗机构要依据医疗事故报告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例数据,分析评价医疗机构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发展水平,查找医院管理漏洞和技术薄弱环节,定期召开医疗纠纷分析讲评会,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院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服务水平,为我市医疗机构规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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