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调整 意见 | |
一 | 行政许可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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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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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的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许可 |
二 | 行政处罚 | 共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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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 保留 | ||
2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保留 | ||
3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4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为的处罚 | 保留 | ||
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保留 | ||
6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保留 | ||
7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保留 | ||
8 | 违反《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 保留 | ||
9 | 违反《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保留 | ||
10 | 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 保留 | ||
11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保留 | ||
12 | 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处罚 | 保留 | ||
13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保留 | ||
14 | 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 | 保留 | ||
15 | 驾驶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饮酒后驾驶的;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处罚 | 保留 | ||
16 | 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保留 | ||
17 | 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乘坐3人以上的工作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它农机具,超员,超速、超速、超负荷作业的;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保留 | ||
18 | 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保留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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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作业或转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保留 | ||
2 | 扣押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保留 | ||
3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并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 保留 | ||
4 | 扣押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农业机械 | 保留 | ||
四 | 行政检查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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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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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 保留 |
2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保留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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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保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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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机械维修监管 | 保留 |
五 | 其它职权 | 共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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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和调解 | 保留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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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 保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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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 保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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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投诉 | 保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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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 | 保留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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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证许可(市级审核转报)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