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 |||
受理编号: | 1770 | ||
信件名称: | 侵占盗取单位钱财 | ||
信件分类: | 举报 | 提交时间: | 2017-11-07 |
信件内容: | 被举报人张聚超,男,汉族,现郏县教育局镇一中教师,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为国家公务员党员,1,从2003年至今在郏县一中学校院内,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健康证,没有卫生许可证,开一家超市,没装电表偷拉电,连接超市内供三组电冰箱和照明使用。十几年每月按500元计算给国家,学校钱财造就8万左右损失。2,违犯中国共产党纪律条例,参于承包工程,从2015年元月在汝州市职业中专学校,汝州市技术学校,搞食堂装修工程,期间欺骗我的血汗钱共计7万8千元至今没给,导制我家庭妻离子散即将崩溃。以上所说我求助于郏县教育局之后转郏县纪检委处理,经查证实实后,几个月过去张聚超也没受到处理。现今法制社会绝不能像这样败类藏身于共产党党内,做为教师一心二用,拿学校当挣钱工具,所卖食品对学生安全健康有保证吗,老百姓心凉啊。偷电使用不掏钱侵占国家公共钱财,私入自利,危害之大,应得到法律制裁,还社会好风气。身为国家公务员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的都应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跪求上一级政府拿奸处恶,惩罚坏良心人张聚超,还我公平正义,谢谢,谢谢,谢谢。 |
回复信息 | |||
回复内容: | 一、基本情况 张聚超,男,汉族,1959年12月13日出生,大专学历,郏县茨芭镇人,1991年12月入党,1981年8月在郏县进修学校培训后任第四高级中学总务主任;1983年至1990年6月在茨芭镇姑嫂寺学校任教;1991年至1996年渣元乡教育办任普教专干;1996年至2003年在城关镇教育办任普教专干;2003年至今在郏县城关镇一中工作。 二、调查情况 教体局纪委于2017年4月至6月期间对反映张聚超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2003年至今在学校开超市,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健康证,没有卫生许可证,使用学校水电问题。 经查:张聚超现年58岁,不在学校担课、属于后勤人员。其儿子张润生在该校上学期间,于2002年9月2日晚自习放学后被学生绊倒摔伤后又被其他学生踩到,造成脑外伤后遗症,治疗数年仍不能上学。因张聚超家庭困难,为解决张聚超儿子张润生的医疗费用,学校和张聚超在2007年6月签订协议书:“张聚超在学校内东北角处自建房用于开办超市,学校为其免费提供水,电费由张聚超自己承担”。张聚超称2009年与时任校长吴小五口头协议开始不交电费,但没有提供书面证据。现任校长张云峰和张聚超存在约定,超市电费相抵学校寒假、暑假护校补助。 反映张聚超超市不交电费问题属实。 2、违反规定,承包工程问题。 经查:由于王俊杰经常在城关一中干临时工,张聚超介绍王俊杰和城关一中餐厅老板彭纪云认识,2015年,彭纪云承包了汝州市职业中专餐厅改建工程,经张聚超介绍,彭纪云把汝州市职业中专餐厅改建工程承包给王俊杰,由于在汝州市职业中专餐厅改建工程承包合同上的签名为王俊杰,反映张聚超经商并包揽工程问题查无实据。 三、调查结果 1、张聚超拖欠学校电费问题,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2、反映张聚超恶意拖欠工程款问题,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之规定,欺骗血汗钱违法问题,有违法行为事发地管辖。建议反映人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